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英文译名:Jilin province social credit system build promotion ASSN.缩写JLSCSB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吉林省境内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者和热衷于社会信用体系理论研究的人士自愿结成的,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省级专业性、非营利
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宣传普及信用知识、信用理念,开展信用咨询,推
动信用服务 行业发展,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全面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我省良好信用形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诚信的市场经济环境,为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实现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
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街148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市场调查研究工作,听取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学习交流信用建设的先进管理经验,推动我省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
部门的联系;
(二)教育会员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提高会员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
(三)为信用体系建设培训专业人才,帮助会员提高信用观念和信用管理水平;
(四)开展信用经验交流,信用信息咨询、商业信用服务等活动。为会员发展经济开展项目合作、招商引资提供信用支持。
(五)在政府指导下,促进征信服务业的发展,规范我省征信服务市场,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行业信用政策,参与行业信用规划,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七)组织指导省内各专业性协会团体开展信用建设活动,推动各行业内部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八)发挥促进会连结、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不定期举办信用论坛、行业信用研讨会等活动,以加快我省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
(九)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开拓国内、国外市场,使我省企业更广泛的与国内、国际连接起来;
(十)加强与各地同行业组织的横向联系,促进合作交流;
(十一)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调解纠纷、协调内外关系;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本会工作;
(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相关身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
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
过,报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
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
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
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
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
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
民主生活会和 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
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
机关的监督,并将
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